重要言论
党的自我革命重在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以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立铁规矩、强硬约束,推动党风政风焕然一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既要不断完善制度规定,使制度密而不繁、有效管用,又要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刚性约束。要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一把手”要带头执行制度。要加强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要进一步提高党务、政务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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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人工智能赋能金融高质量发展
□ 曾一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突出应用导向,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以人工智能引领科研范式变革,加强人工智能同产业发展、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相结合,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制高点,全方位赋能千行百业。我们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金融应用,持续加强金融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助推金融强国建设和科技自立自强。
人工智能金融应用取得阶段性、实质性成效
随着以大模型为代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兴起,金融业立足数据资源富集、应用场景丰富、市场规模庞大、信创积淀深厚的行业优势,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立足需求、基于场景、渐次推进、迭代发展,扎实推动“人工智能+金融”取得明显成效。出台一批指导性政策文件,制定一批代表性标准规范,涌现一批创新性优秀成果,形成一套“先外围后核心、先辅助后协同、先对内后对外”的应用范式,实现人工智能应用从外围场景渗透到核心领域,从辅助工具发展为“智慧大脑”,从“对内运营提效”延伸到“对外服务提质”,全业务链条、全服务维度智慧赋能,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也为各行业各领域深化人工智能应用提供了鲜活样本。
应用场景从通用简单迈向专业复杂。当前,大模型已成为金融创新的新引擎,应用场景已从辅助办公、智能客服等领域的局部探索,加速向信贷风控、合规审查、智能投顾等核心业务领域渗透,呈现出全面开花的良好态势。大模型正从完成数据录入、账单核对、标准化咨询答复、固定规则风控筛查等重复性流程化工作的辅助工具,加速升级为具备感知、规划、决策、执行、反思能力的智能体。它不仅能理解复杂指令,还可智能调用应用程序接口(API),实现多个子系统协同,完成跨流程、多步骤的复杂任务链。
服务对象从内部员工审慎拓展到外部用户。在服务内部员工方面,人工智能已广泛应用于为客服、风控、审计、研发等岗位员工提供知识问答、数据分析、报告生成、辅助编程等,成为提升工作效能、降低劳动强度的得力助手。在服务外部用户方面,由于大模型存在输出结果的不确定性,因而金融机构普遍采取审慎策略,相关应用仅在手机银行智能客服、网点自助终端业务办理等场景开展小范围试点探索,并配套人工服务、舆情监测、应急处置等保障措施。
技术支撑从通算体系加速向智算体系转变。在算力方面,金融业正加速引进智能算力,积极探索云、管、边、端协同及量子大模型等新算力模式。智能算力规模快速增长,与通用算力协同构建支撑业务发展的算力底座。在数据方面,针对大模型应用的数据需求,金融机构不断拓展外部数据资源,深挖内部数据价值,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强化多模态、高质量金融数据汇聚、治理与共享能力,为模型训练优化及应用提供充足高效“数据燃料”。在模型方面,金融机构采取开源与自研并举、通用与专用结合、大模型与小模型协同的策略,一方面积极稳慎选用开源的基础大模型,另一方面按业务场景自主研发不同垂域大模型。
人工智能与金融融合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人工智能应用需要统一认识。当前,金融业对人工智能应用的重要性已形成广泛共识,但对人工智能的定位和作用还存在认知差异。从发展规律看,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渐进式、需要持续探索的系统工程。要充分认识应用过程中的困难挑战,做好打攻坚战和持久战的准备。从事物本质看,人工智能特别是大模型是一种新技术、新事物,应用得当可实现创新发展,应用不当则会引发未知风险。从目标方向看,要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坚持应用导向和需求引领,着力解决痛点难点问题,赋能金融“五篇大文章”,让人工智能金融应用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从统筹规划看,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投入与产出、长期与短期的关系,以系统思维统筹发展路径,以集约理念优化资源配置。
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面临挑战。人工智能应用所需数据的体量大、来源广、类型多、价值高,全生命周期管理面临挑战。在数据采集方面,公开数据集已广泛用于大模型训练,面临数据枯竭风险,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互联网数据训练模型,可能面临隐私保护、知识产权问题。金融领域虽积累了海量历史数据,但从“原始数据”到“高质量数据”需经过场景锚定、源头把控、清洗标注、测试审查等工序,真实可用的金融高质量数据集明显不足。在数据选取清洗方面,数据来源和污染问题会影响模型输出结果的准确性。若某类数据占比过高,则可能引发模型偏见;若数据含有虚假内容或被恶意篡改,可能产生决策错误;若训练数据存在违法、偏激等有害信息,可能产生扭曲的价值观;若开源基础大模型初始训练数据把关不严,金融机构将无从得知、难以判断,只能通过安全围栏等方式对模型输出内容进行过滤。在数据标注加工方面,需要业务与技术部门强化协同,投入大量人力资源。既要求机构自身具备一定数据治理能力,体现出差异化;也需要行业统筹,解决共性问题。在数据共享方面,金融机构出于商业竞争、隐私安全、合规风险等因素考虑,对数据的跨机构、跨领域共享存在顾虑,不愿主动开放数据资源,“数据孤岛”现象依然存在。在数据安全方面,金融数据往往涉及用户个人隐私或金融机构商业秘密,具有高度敏感性。若大模型在训练中“记忆”了敏感信息,攻击者可通过构造提示词诱导大模型输出敏感信息,造成数据泄露。此外,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还面临技术支撑工具不成熟问题,自动化清洗、智能化标注等工具难以全面取代业务人员专业经验,实际应用效果欠佳。
智能算力产业生态亟待完善。国产智能算力芯片在制程方面存在代差,单张智能芯片卡的算力、能耗比等技术指标均落后于国际领先水平。同时,国产智能算力正处于快速发展、竞争选优阶段,不同厂商采用差异化的技术栈、编程框架与工具链,相互之间缺乏协同联动。金融机构需要适配不同厂商的技术路线,建设成本高、适配难度大,制约了算力的集约化调度与应用。
人工智能问题及风险不容忽视。一是模型幻觉问题。当前,大模型的“智能”源于对海量数据的统计性、规律性学习,缺少对真实世界的了解,这导致大模型幻觉问题较为突出,不能保证输出结果的准确性。特别是面对未学习过的知识领域,逻辑谬误和幻觉出现的可能性更高。二是模型黑箱问题。大模型是“被动无意识”的概率计算,没有主动思考推理的过程,而是直接输出结果,本质上仍是对思考过程的概率性预测,可能存在逻辑断层等问题。三是模型同质化风险。若大量金融机构选择同一基础大模型,且不经差异化后训练和调优,极易导致决策趋同,加剧金融市场的顺周期性波动,甚至引发“雪崩式”反应,产生系统性风险。
人工智能应用保障体系有待健全。制度体系有待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划、监管规则、标准规范等需进一步健全,配套的检测认证机制要逐步建立实施。伦理治理亟待加强,算法可能在性别、种族、地域、职业等方面形成隐性偏见,生成有违伦理道德的歧视性、不公平内容,甚至在金融服务场景中引发伦理争议或社会风险。人才供给还需强化,大模型相关专业人才十分稀缺,且主要集中在互联网及科技领域,金融业人才缺口较大,兼具金融业务与大模型技术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更为稀少。
积极稳妥推进“十五五”时期“人工智能+金融”发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突出应用导向,加快金融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积极稳妥、安全有序推进人工智能金融应用,持续加大金融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力度,加快健全与智能经济、智能社会发展相适配的现代金融体系。
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出台“人工智能+金融”实施意见,明确人工智能金融安全应用的目标、方向、原则、措施。坚持需求引领,注重应用实效,不炒作、不虚化,警惕泡沫化,确保可持续。研究制定金融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指南,探索分业务领域、分场景、渐进式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加快建设金融领域国家人工智能行业应用中试基地,降低行业模型训练成本和应用创新门槛。开展模型后训练和微调,训练数据和优化后的模型在基地不落地、不留存,保障数据和模型安全,助力中小金融机构解决智能算力不足、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深化人工智能与数字人民币融合应用,助推人民币国际化。
健全治理体系。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健全守正向善、多元协同的人工智能金融应用治理体系。跨部门协同方面,研究设立涵盖金融、网信、发改、科技、工信、数据等部门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和技术委员会,加强“人工智能+金融”相关前沿问题研究、重要事项会商、重点制度协同和重大风险联防联控。金融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智能化发展的规范引导,加强政策支持与生态培育,营造守正创新的良好环境;配套“长牙带刺”的监管措施,加快研究出台监管规则和标准规范,实现对人工智能应用风险的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金融机构要按照“谁提供金融服务谁负责”“谁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谁负责”的原则,在选模型、喂数据、蒸馏微调等各环节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高风险应用准入管理,健全以人为本、人机协同的应用范式,确保最终决策由人作出、关键环节有人监督、紧急时刻有人干预,从源头避免技术失控风险。人工智能企业要筑牢伦理道德、公平竞争、意识形态安全等合规底线,在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基础大模型训练过程中,切实做到有技术不任性、有数据不滥用,守好人工智能安全第一道防线。行业协会要发挥自律作用,通过治理倡议、联合公约、自律惩戒等方式,助力营造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创新应用氛围。检测认证、风险监控等专业机构要当好“守门员”,精准识别模型漏洞、算法偏见、数据安全、供应链风险等潜在隐患,帮助金融机构阻断技术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的路径。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底线,坚持守正创新,自觉提升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素养。
强化产金协作。一方面,加强工信、科技、金融等部门协同,深化人工智能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既要以金融应用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提升开源基础大模型、智能算力等软硬件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场景适配性和运行稳定性;也要以产业发展促进金融应用提质增效,发挥产业技术优势增强金融数据治理、智能模型研发、业务场景挖掘等能力,推动金融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普惠化、高效化升级;更要产用协同共筑安全底线,支持金融机构提前介入产业创新链条,了解掌握基础大模型的训练数据及潜在风险隐患,提升大模型金融应用安全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加强人工智能全链条金融服务,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作用,用好债券市场“科技板”和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鼓励创新“算力贷”等产品服务模式,支持探索数据资产增信、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金融支持。
完善人才保障。建立金融、教育、人社、工信等跨部门人才协同培育机制,聚焦人工智能金融应用实战需求,推动金融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工智能领军企业深度合作。在高等教育方面,增设“人工智能+金融”交叉学科专业,共建校企实训基地,开设金融AI算法、智能风控实务、数据安全合规等核心课程,通过“订单式培养”向金融机构定向输送紧缺人才。在人才引进方面,健全海内外高端人才“绿色通道”,在国家和地方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单设“金融科技”类别,重点引进大模型算法研发、高质量数据集建设等紧缺领域人才,并配套落户安居、有竞争力的薪酬等政策。在人才培养方面,健全复合型人才培育路径,优化职业晋升通道,通过校企联合培养、专业技能培训、跨条线轮岗学习、跨机构联合实践等方式,提升员工智能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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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 封丽霞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充分认识到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伟大历史使命,实现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提出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法治思维运用到管党治党领域,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要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将“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第十二个坚持”。这集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发展,彰显了新时代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宝贵经验和重要成就,为实践中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提供了方向引领和科学指导。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本质上是由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党和国家的关系决定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它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依规治党是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基本方式,它的依据是党内法规。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就要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一是确保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协同推进、同向发力的前提条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治国与治党高度关联、相互贯通、并行推进。国家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制度基础,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制度基础。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才能防止出现各自为战、相互打架或“合成谬误”,才能做到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在各自领域、不同环节发挥好功能与作用,各展其长又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确保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两套制度体系有效协调、同向发力。
二是提升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治国理政,依规治党是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必须不断提高党治国理政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三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题中之义。国家法律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这就阐明了“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也充分揭示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基础和路径。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四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决定了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有力推进依规治党。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统一、权威的法治保障。
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截至2025年10月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310件,行政法规和监察法规600余件,地方性法规超过1.4万件。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个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也基本形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当中,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具有不同的本质属性、内容形式与适用范围。国家法律法规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然而,国法和党规不存在谁大谁小、谁高谁低的问题,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高度统一的。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两者具有深刻的内在统一性,应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
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关系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和条件。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来看,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对于推动依规治党的各项工作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被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被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之一。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指引之下,依法治国成为依规治党的坚实基础和强大依托。国家法律为包括党员在内的全体公民提供了基本行为遵循,为党内法规提供了更为基础性的底线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就要求党要善于通过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通过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创新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增强依法执政的本领。其基本要求就是,党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政府管理方式统一起来,做到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统一起来,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保证党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引领与保障。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规党纪通常严于国家法律。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当然比一般社会成员更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性质和宗旨都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只有通过党内法规的制度形式做到有效管党治党、从严治党,才能更好发挥党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领导作用。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依规治党的能力、水平与成效制约着整个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在我国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当中,党内法规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依据、管党治党的制度遵循,党内法规具有政治性、权威性、规范性、自律性等特征。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都是明确、稳定、权威、具有规范效力的制度形式和行为准则,都会对其作用对象产生规范性和强制性影响,能够发挥基础性的调整、规范、引导、教育和惩戒作用。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也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快车道。经过不断努力,各位阶、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序展开,出台了一大批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的党内法规,基本搭建起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逐步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和条例为主干、以规则规定等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体系进一步夯实了依规治党的制度基础,为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实践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必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厘清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边界,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在实践中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从本质上说,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很多时候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依据、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和参考。在国家立法实践当中,我们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在立法过程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有效机制,与时俱进做好党内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提高党内法规的立法质量。应进一步健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两种制度建设的统筹谋划机制,在制定和修改党内法规的同时,注意对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完善与国家法律不统一以及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党内法规。完善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废止与国家法律不统一以及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党内法规。加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解释力度,推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健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个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协同性和权威性。
注重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联动起来。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不仅是法治理念和工作思维的转变,还要求在国法党规的执行过程中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统筹推进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落实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关键在于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各级领导干部既要模范遵守国法,又必须按照党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将党规与国法自觉地结合起来、一并遵从。如果我们的党规党纪不能严于国法,如果我们党疏于从严治党,管不住、治理不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那么我们党也难以承担得起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重任。
现实当中,党内法规执行还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机械执行、选择性执行、变通执行的情况还大量存在。无数的案例表明,很多领导干部“破法”“违法”,无不始于“破纪”“违纪”。为此,我们要增强法规的权威性、提高法规的执行力,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状况。以从严治党促进带头守法,以严肃党纪促进尊重法治。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通过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带动他们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全面从严治党带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真正得到落实,通过党的自我革命带动全面依法治国这场深刻的社会革命。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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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高反腐败穿透力上下更大功夫
□ 郑寰
腐败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的拦路虎、绊脚石,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斗争。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握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创新手段方式,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这一重要论断是对反腐败斗争新情况新动向的精准把握。
近年来,在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下,有的腐败分子为逃避纪法惩处,处心积虑变化腐败手段,腐败行为日趋隐蔽,手段不断翻新升级,呈现出隐形变异的特点,发现、甄别和查处的难度明显增加。与传统腐败形式相比,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复杂性、模糊性。腐败隐蔽性越来越强。行为主体隐匿,腐败行为多通过特定关系人、“影子公司”代持代管、出面操作,形成“行权”与“获利”的隔离带,常规资产核查难以发现异常。腐败手段方式创新。腐败行为往往与合法经济活动、市场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等深度交织。通过投资入股、高息放贷、挂名领薪等方式实现利益输送。涉金融、资本市场等领域的腐败案件,需透过复杂交易结构,揭开遮盖在腐败行为上的“市场化”“民事化”“合法化”伪装。时间跨度拉长。“期权腐败”“延迟兑现”等模式切断即时利益关联,线索发现具有滞后性。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变异速度快、表现形式多,存在发现、取证和定性的难题。面对腐败形式的快速变化,要善于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推动反腐败工作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事中监控转变,解决基层“发现滞后”的问题。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提供了全面、具体、可操作的取证指导。同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利益链条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打破了“属地管理、分部门负责”的传统责任边界,导致协作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在内生动力上,要着力强化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司法机关法律责任,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进一步加强嵌入式监督、穿透式检视、立体式研判,推动会用善用大数据开展问题摸排、案情分析、战术推演,探索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方法。
腐败问题“新”和“隐”是相对的,有的刚出现时是新型的、隐性的,治理后就逐渐变成旧式的、显性的,还有更新型、更隐性的腐败问题出现。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及时发现是前提,解决“找得到”的问题;准确识别是核心,解决“辨得清”的问题;有效治理是目标,解决“管得住”的问题。在实践中持续增强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的辨识能力、证据收集的规范能力、证据链构建的系统能力等,着重从主体身份、职权行使、利益输送、因果关系等方面明确取证思路、取证重点,推动专业素养实现质的提升。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新”和“隐”,曾让部分心存侥幸者误认为能游走于法律边缘、逃避惩处,必须划清不可触碰的红线底线。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列举“影子股东”“非直接利益交换”“白手套”等腐败行为的取证和认定要求,让党员干部清楚知道“看似合规的操作,实则可能构成腐败”,让腐败分子明白“手段再新也逃不过法律制裁”,为党员干部划出“不可触碰的红线”,向各类腐败行为释放“露头就打、伸手必捉”的强大震慑,有利于持续增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综合功效。
“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越是关键时期、越是任务艰巨,我们越是要保持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全面提升案件查办质效,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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